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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我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0    作者:吴冬菊     来源: 学工处    点击:

各二级学院: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3〕14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校2022-2023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23-2024学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要根据自治区和本校的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在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用在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奖学金有关评审材料报送工作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报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二、大三在校学生。

2.申报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且无补考;

(5)家庭经济困难,本学年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且在违纪处分期间;

(3)上一学年成绩有不及格或补考情况;

(4)在校期间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

3.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是以各二级学院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二、大三)占全校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二、大三)比例分配,详见附件1。

4.评选报送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

(3)相关的证明材料(学院盖章的2022-2023学年度成绩单)。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申报对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学生。

2.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且在违纪处分期间;

(3)上一学年成绩有不及格或补考情况;

(4)在校期间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

3.申请与评审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是以各二级学院在校生总和占全校人数比例分配,详见附件1。

4.评选报送材料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

(2)《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5);

(3)相关的证明材料(学院盖章的2022-2023学年成绩单,23级新生需提供高考成绩单)。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会员会,根据学生工作处分配方案,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学院特点的《评审细则》。通过班会、座谈会、通知等形式将相关文件及《评审细则》在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要求:评审期间将上述文件及细则张贴于本学院公告栏中)。

(二)各学院组织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生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及银行卡信息表》(附件3),为便于资金发放,统一为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材料于2023年10月28日前报送,所有名单确定后需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逾期视为放弃。

(四)所有上报材料请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纸质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学生申请表需报送一份。

(五)材料按如下名单顺序排列:

1.2023-2024学年奖学金学院汇总表;

2.2023-2024学年奖学金班级汇总表;

3.按名单顺序排列的各项奖学金申请表;

4.公示复印件及公示照片打印各一份。

联系人:吴冬菊 电 话:0772-2726226

附件:

1.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2.奖学金申请表

3.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及银行卡信息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


                                                                          学生工作处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