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直接与各种评奖评优挂钩。学生在宿舍内,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要求,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守纪律,尊重宿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宿舍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热心为学生服务,通过广大学生和宿管人员的努力,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有序、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的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其主要任务是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领导议事日程,督促有关部门参加并经常深入宿舍解决问题。
第四条 校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宿舍管理科(简称宿管科)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校学生会设立学生宿舍管理部(简称宿管部),宿管部是在宿管科领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主要在宿舍管理方面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负责制,负责宿舍的秩序、治安、安全、卫生监督、生活服务联络和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纪律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宿舍设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的内务、卫生、秩序管理和值日安排。宿舍长由宿舍成员推荐产生,宿舍成员必须服从宿舍长的管理。
第七条 学生宿舍内所有人员应积极参加创建文明楼、层、室活动。文明检查评比由宿管科组织实施,各系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第三章 学生宿舍住宿安排及要求
第八条 学生应当服从学校住宿安排,按指定床位住宿。一般情况不得外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需经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生工作处核实情况和备案。未经办理上述手续私自外宿的,作违纪处理。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到宿管科办理住宿手续,签订入住承诺书和签收宿舍内公物清单后领取房间钥匙;因复学、转学、转系等原因须安排住宿时,应当到宿管科办理有关手续,由宿管科安排到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能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学生因外出顶岗实习、休(退)学或毕业等离校时,应办理相关手续,把房间和房内设备设施交宿管科。
第十条 未经宿管科批准,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学生被学校退学、开除的,应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迁出,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滞留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放寒、暑假,学生原则上应离校度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留校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宿管科统一安排住宿。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需要与学校签订假期留校住宿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学生违反假期留校住宿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入住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需调整宿舍时,学生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学生宿舍楼大门6:00开门,正常上课时间(周一到周四)23:30关门,周末、双休日、节假日24:00关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关门后归宿者须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原件并如实登记,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报学校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晚上23:30—24:00时间段返回宿舍的,属于晚归情况。晚归的学生要进行书面检查,每学期晚归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按违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未经请假在晚上24:00以后仍未返回宿舍的,按夜不归宿处理,学生需进行书面检查,每学期夜不归宿累计两次以上者(含两次),按违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遵守会客制度,未经宿管科同意,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如经允许,必须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区不准进行影响休息和易造成公物损坏的各种球类活动。严禁在学生宿舍喝酒、猜码或进行赌博活动。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第十八条 宿舍内不得点蜡烛,不得在宿舍内和宿舍走廊生火取暖、煮食、烧废纸、烧垃圾。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淫秽书刊、声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若有违反,立即收缴,送有关部门处理;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
第二十条 宿舍区内不得高声播放收录机、影碟机、吹奏乐器、燃放烟花爆竹和高声喧哗、起哄、砸酒瓶及向宿舍外乱扔杂物,扰乱周围环境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一条保持走廊和楼梯畅通,不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杂乱物品;不得在窗台、阳台和走廊栏杆台上放置花盆和杂物,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检验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三条 宿管员可以对进、出学生宿舍的人员进行查询或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设置清洁员,负责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垃圾清运工作。学生负责宿舍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不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走廊、过道倒水、倒剩饭剩菜;不得从宿舍和阳台向外倒水或扔杂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区内外墙壁、门、柱、栏杆等区域不能张贴各类广告、启事、海报、对联、墙纸等,也不得乱写乱画,如有违反,由违规者清除张贴物和污脏物,并恢复原样;如果是校外单位(或个人)、校内部门或老师张贴的,则向有关部门通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及走廊、过道要保持干净、整洁。宿舍内的垃圾由各宿舍自行拿到楼下的垃圾箱内,不得堆放在宿舍门外或宿舍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每周二下午统一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宿舍的值日生工作由宿舍长安排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按学校要求,做好宿舍消毒和灭“四害”(苍蝇、蚊子、蟑螂、老鼠)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及相关纪律要求:
1.门、窗地面清洁
(1)门上没有脚印、球印和积灰;
(2)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
(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没有烟蒂、痰迹;
(4)房门口、楼道地面没有垃圾、积水;
(5)房内无老鼠、蟑螂、苍蝇。
2.物品摆放整齐
(1)桌面、书架和行李床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
(2)洗漱用具放在统一位置;
(3)床下鞋子的摆放、室内衣物的挂放要整齐;
(4)被褥叠放整齐;
(5)床上不乱扔杂物。
3.无蛛网积灰
(1)天花板、四周墙壁无蛛网积灰;
(2)日光灯、风扇上无蛛网积灰;
(3)各类家具上无蛛网积灰。
4.阳台、卫生间
(1)阳台整洁,无杂物;
(2)卫生间整洁,无异味。
5.维持家具和其它设施完好,创建文明环境
(1)不在门、家具和墙上涂写刻画;
(2)不在墙壁乱张贴图片和字画。
第三十一条 由宿管员根据《宿舍管理员对学生宿舍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不定期检查,将每旬检查结果公示在各栋学生公寓前的宣传栏上,并通报各系。
第五章 学生宿舍公共财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指的公共财产包括:桌、椅、凳、床、柜、空调、电扇、电灯、电线、插座、开关、门窗、消防设施及学校配备的其他物品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 宿舍的公物实行谁用谁保管,谁损坏和管用不当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当丢失、损坏责任不明确时,属个人使用的,由使用人负责赔偿;属宿舍公共使用的,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赔偿。
第三十四条 宿舍公物,不能私自调换,整个宿舍需要调整时,不要带走其他公物。
第三十五条 如有意损坏公共财产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另设巡逻员进行不定期巡逻。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出入物品登记、询查制度,对携带物品出入宿舍人员,宿管员可以询问,对不配合的人员,管理人员可不予放行,对无理取闹的,带交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好自己的学习及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和存折及银行卡,身边尽量少留现金,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期末及新学期开学,尤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小偷和不明身份的外来人,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学校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宿舍关门后学生不得爬门、爬墙,爬栏,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校外人员来访,应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由被访者带入宿舍。
第四十二条 如发生盗窃事件,请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等候处理;如发现有打架、斗殴现象,除劝阻当事人外,应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